前不久,人们创造了一个新名词“APEC蓝”。治理大气污染,还大家一个永久可持续的“APEC蓝”,不可能一蹴而就。无论是规定治污手段,还是设定行政处罚,都要既坚决有力,又合理适度,更迫切地需要地方立法的支撑与保障。为了适应新时期治理大气污染的新要求,本市决定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重新修订,为了制定好《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市2002年颁布实施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12年后,为何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就此,新报专访了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绍林。高主任介绍,随着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条例的内容已不适应发展需要。一是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对大气污染进行联防联控;二是本市“美丽天津·一号工程”进入了关键阶段,对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迫切地需要地方立法的支撑与保障;三是国家新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对污染防治有了新的规定,需要地方性法规与之衔接;四是本市近年来对大气污染防治积累了有益经验,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已成熟。因此,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重新修订,制定出一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修订草案如何按照本市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的新期待,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从哪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高绍林主任详解了条例修订草案重点解决的五方面问题。
本市的大气污染源有自己的特点。根据2012年至今年4月份两年多开展的颗粒物源解析结果,本市污染源以本地为主,污染物的比重依次是扬尘、燃煤、机动车、工业生产和其他污染。针对这一特点,修订草案分别规定了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机动车、船舶排气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对影响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最重要污染源进行重点防控。比如在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方面,规定由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禁止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应当限期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本市建成区内已建的燃煤电厂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应当限期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并网或者拆除;外环线以内不可以设置经营性煤炭堆场。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严格尾气排放标准,规定不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规定可以对行驶中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遥感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可当作环境执法的依据。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强化了对建设施工工地、散体物料堆场、工程运输车辆等监督管理的规定。
有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因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持续性地肆意排放大气污染物。而原有的法律规定却无法有效遏制这种持续性排污的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针对这一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对一些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施以重罚。如:对于存在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恶臭气体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十二项违法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以罚款的数额按日连续计罚。对于持续性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拒不改正的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计罚,将极大提高其违法成本,加强法律的震慑力。
防治大气污染要统筹兼顾,条例修订草案在严格明确法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还综合运用其他手段防治大气污染。包括: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该地区审批新增该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能够直接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征收排污费制度。此外,修订草案重视科学技术手段在治理大气污染中的作用,规定了重点监控企业在线
条例修订草案从实际出发,在设定相关制度和规范时,既坚持治理严格、标准清晰、责任明确、制裁有力,又考虑制度和规范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比如,占本市大气污染源最大比重的是扬尘,对于造成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物料堆场和工程车辆等,修订草案并未采取一关了之、一罚了之的简单做法,而是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如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并没有像现场混凝土搅拌一样一律禁止,而是要求其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既然同呼吸,就要共奋斗;大气治理,人人有责。在提倡和要求社会公众从自身做起、绿色生活、保护自然环境的同时,也需要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来。修订草案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在信息公开方面,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实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日报,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市气象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共同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录。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查处排污单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如实公开排放大气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作情况等环境保护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故可能会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在保障公众参与方面,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大气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经查实的,给予奖励;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检举控告。新报记者李海燕任悦
为了制定好《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至12月19日。各界人士和相关的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能够最终靠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电线,电子信箱: